80多岁的魏老先生到省城一医院治牙病,却被拔了两颗好牙。医院虽声称拔牙乃治疗所必需,却拿不出证据予以证明。近日,历下法院判决医院败诉,应返还魏老先生治疗费用3500余元。 魏老先生家住邹城,因年龄原因,牙齿出现松动影响进食。2005年6月29日,他来到省城一家医院治疗。经检查,医生认为可以对他的牙齿进行固定修复,并且医院对治疗效果也予以保证。此后,魏老先生先后在该院就诊7次,花费3500元。其间,魏老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拔掉了两颗好牙。治疗后,医院又告知魏老先生,不能对其牙齿进行固定修复,只能进行活动修复,并且还要补交大量医疗费。为此,魏老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3500元,赔偿交通费、住宿费2100元,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。
医院在法庭上表示,当初魏老先生要求治疗时并没提出作固定修复,医院之所以将其完好的牙齿拔掉,也是为进一步作义齿修复所必需。至于7次就诊,也属于正常的医疗程序。医院没有任何过错,对于损害结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作为医疗机构,医院应认真、谨慎、正确地进行诊断和治疗。虽然医院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医疗行为,没有任何过错,但是却拿不出合理的证据予以证明,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。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,医院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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