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刑事案件
1、公诉案件
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(包括一、二审),审理期限为一个月。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,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,审理期限为二十日。附带民事诉讼案件,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。
2、自诉案件
被告人被羁押的一、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,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、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。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。
二、民事案件
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,期限为六个月。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延长六个月。还需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二审案件,期限为三个月。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延长三个月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,期限为三个月。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。期限为三十日。
对罚款、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,期限为五日。
审理涉外、涉港、澳、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。
三、行政案件
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。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。可以延长三个月。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。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。
四、再审案件
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 事案件期限应当在作出提审、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。需延长期限的,不得超过六个月。民事、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或二审的审理期限执行。
五、执行案件
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。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。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。可以延长三个月。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。
下列情况不计审理、执行期限:
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:别行委托、指定辩护人的期间:检察院发现需补充侦查,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: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、调取新的证据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。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:民事、行政案件公告、鉴定的期间:审计、评估、资产清理的期间: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: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: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被查封期间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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