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
主任介绍
     梁明祥,男,42岁,汉族,1991年毕业于贵阳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专业,获医学学士学位。1991年至1998年期间在某医院历任外科医师...
成功案例
62万元巨额索赔落空  
治病牙反被拔了好牙
漏诊遗病医院应赔偿
交通事故引发的多等级伤残的计算
李某诉贵州普安县某医院医疗事故
贵州首例皇冠轿车被撞获赔“贬值
址:贵阳市次南门花溪大道北段1号中创大夏17层E座
电话:0851-85988148(转8007)
传   真:0851-85980401
24小时QQ:554817109
邮箱:jinyibaohandsome@yahoo.cn

法律法规
 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

日期:2012/4/1 作者: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:7876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: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(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),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 一、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。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。
  二、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,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。
  三、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,按照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、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。
  四、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,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,应当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。
 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,请及时层报我院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

上一篇: 公 告
下一篇: 公 告
Copyright (C) 2010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贵阳市次南门花溪大道北段1号中创联大夏17层E座 电话:0851-5988148(转8007)
手机:13765840490(包律师) 传真:0851-5980401 24小时在线咨询QQ:52376942
在线客服 关闭
5548171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