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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 梁明祥,男,42岁,汉族,1991年毕业于贵阳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专业,获医学学士学位。1991年至1998年期间在某医院历任外科医师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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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万元巨额索赔落空   8万余元干戈化玉帛——普安县医院医疗纠纷维权纪实

日期:2010/4/21 作者:梁明祥 点击:10792

2009年2月份的一天,一位久未谋面的同学——普安县人民医院刘江副院长突然来电:“老同学,听说你改行当了律师,这回你可要帮我们一下。”他接着说出了事情的原委:“2009年1月18日,我院收治了一名63岁上呼吸道感染的男性患者,在给其输细胞色素时,出现了胸闷、心慌、气促等过敏症状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现在患者家属一直在闹,要求巨额赔偿。我们该怎么办?”我问刘副院长:“说实话,你认为我们医院有过错吗?”刘说:“可能有,比如我们没有对细胞色素进行皮试,抢救也不完全到位等等。”了解情况后,我提出了两点建议:1、坚持与患方协调不破裂,降低与患方的对立气氛,促使患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;2、坚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明确责任,更重要的是使今后的赔偿控制在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范围内。刘江副院长表示同意。

事情过了半年多,再次接到刘江的电话:“两次鉴定结论都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负主要责任。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仍然很高,协商不拢。”我告诉他:冷静,静观其变。

2009年12月底,我又一次接到刘江副院长的电话:“患方已经起诉,索赔金额高达62万余元,医院上下都很震动。”于是,我立即驱车赶到了普安县医院,起诉书载明:患方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上。我问院方:“你们的赔偿底线是多少?”徐少书院长回答:“绝对不能超过10万元!”我也很干脆的说:“我有把握,本案的赔偿不可能超过10万元!”于是,院方很快与我签订了代理本案诉讼的委托手续。刘江副院长送我上车时,不无担忧地说:“老同学,死一个人,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我方负主要责任,10万元搞得定吗?”我说:“把握来源于信心!来源于我对医事法律的熟悉程度!”

2010年3月3日下午3时许,普安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座无虚席,今天是本案开庭的日子,医患双方共来了四、五人(主要是患方亲属),双方都急切的想知道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,本案最终会是一个什么结果。庭审很快进入到高潮:法庭辩论!双方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:一、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赔偿?原告(患方)认为: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是不公平的,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“解释”)的效力高于“条例”,因此,本案应适用《民法通则》和“解释”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。我方则辩称:“条例”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法律规定,特别法优于普通法,且其与《民法通则》和“解释”的精神并不违背,而是法律、法规在处理不同民事纠纷范围上的不同分工与配合,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下发《关于参照<医疗事故处理条例>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》明确规定:‘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,诉到法院的,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’本案的案由是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由于“条例”没有死亡赔偿金的项目,因此,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!同时,我方又例举在司法实践中,人民法院从不支持在医疗事故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多个案例。二、关于医方的赔偿责任范围。原告认为:医疗事故就是医方的责任,因此,医方应承担100%的全部赔偿责任。我方则据理力争:医方固然对医疗事故本身承担全部责任,但患者的死亡后果并不是全部由医疗事故导致的!主要责任说明医疗事故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,而不是全部原因,还有患方自身的因素,因此,医方只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司法实践中,为60%以上,具体幅度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,但绝不是100%的责任!三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问题。原告认为:患者妻子已60多岁,无劳动能力,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,并应按原告人数(4人)赔偿精神抚慰金。我方则抓住患者妻子本身有退休工资且还有4个成年子女,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范围据理反驳,同时反驳道:“条例”对精神抚慰金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:按年平均生活费(即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)计算6年,绝不是按人数计算!

对于我方充分的辩论意见,旁听席上的患方亲属鸦雀无声,主审法官则频频点头表示认可。辩论终结时,主审法官小结时则直接说: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适用可能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,但司法实践中,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——无死亡赔偿金,则是没有争议的!由此看出,通过辩论,法庭已接受了我方的观点!

接下来,法官表明希望双方调解,原告方在看到已无62万元胜诉的可能后,终于表示同意调解,原告的要求从62万元、30万元、16万元、10万元以下不断下降,而我方则在5万元的基础上,对赔偿责任比例作出让步,最终双方终于以8万6千余元达成调解协议!

在送别的东归夕阳中,刘江副院长拉着我的手说:“同学不言谢,只希望老同学今后能抽点时间,给我们医院讲点医疗纠纷防范的法律知识。”我表示那是当然。

归来了,我欣慰于不辜医方托付的喜悦中,但心中些许体会则不得不说:如果当初医方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而患方要求作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,本案则适用《民法通则》和“解释”,抑或患方选择在今年10月1日《侵权责任法》生效后起诉,那么死亡赔偿金还能免吗?!如果本案法理和实践依据准备不充分,不能说服法官,迫使患方调解,纠纷能这样顺利解决吗?!正如患方代理人说的:医患纠纷中,患方本已很弱势,医方的律师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知识又如数家珍,患方焉能不败!患方亲属说得更直接:你这位律师应多代理患方。

我只能铭记: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神圣职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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